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佳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1256号
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6031XU。
法定代表人:宋娅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里瑞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佳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电大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26。
法定代表人:晏德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佳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此之前原告已经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0元,原告已预交10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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