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129号
申请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x。
法定代表人宋娅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子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xxx。
法定代表人柳九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柳九胜,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为由,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第三人柳九胜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随案提交网查被执行人公司信息,被执行人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000元;核准时间2019年12月6日;营业期限至2027年12月12日。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应予准许。本案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第三人柳九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柳九胜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柳九胜对(2021)陕011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诉讼后请将诉讼凭证交至执行实施法官处。
审 判 长 任晓华
人民陪审员 辛 文
人民陪审员 杜建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