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78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宋娅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旁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柳九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11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及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只有少数余额,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3、本院对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劲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绥德县九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15025元及利息执行标的未能受偿,本案无法在一个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鹏刚
审判员杨华
执行员王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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