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13号
原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寇鹏,经理。
被告:北京**联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楼**415。
法定代表人:张良。
第三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办公**iv>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
原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