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10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及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10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7116X6。
法定代表人:寇鹏。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13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10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133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