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351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负责人:苏雄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鹏。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古 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