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1084号之二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马岭大新路11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2742R。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直雨,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10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7116X6。
法定代表人:寇鹏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为6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33元,合计1147元(原告已缴纳1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