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099号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1911822X。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3楼2309-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8004988C。
负责人:张可。
被申请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10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7116X6。
法定代表人:席保元。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25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