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154号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047189X5。
法定代表人:朱益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诗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10号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157116X6。
法定代表人:寇鹏。
被告: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东南片建银汽车产业大厦1栋A座单元12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3508093。
法定代表人:王金水。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通正设施(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向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卢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