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知民初463号
原告: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