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129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