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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妇幼保健院、傲泊智能停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3644号
上诉人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8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上诉称,一、上诉人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属于一审本诉当事人范围,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本诉虽然以债权人代位权为由立案,但该代位权追索的债权起源于上诉人与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故本诉与反诉实质是相同的法律关系。二、受理反诉与合并审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应当受理反诉在先,反诉案件受理后,再行决定是否将本、反诉案件合并审理。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与一审本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存在关联,基础法律关系一致,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人提出的反诉系承揽合同纠纷,本诉与反诉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原审法院据此认为不宜一并审理,裁定不予审理上诉人的反诉,并告知其可另行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传兵 审 判 员  刘磊桔 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
代书 记员  张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