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129号
原告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妇幼保健院、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