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恢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1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2204XP。
法定代表人:罗玉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担保人:曾红军,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80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担保人曾红军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阳光路X号X栋、X栋负X层X号房屋以偿还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恢复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依生效法律文书拍卖了曾红军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阳光路X号X栋、X栋负X层X号房屋,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78008.64元。同时本院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恢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潇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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