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12191号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1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2204XP。
法定代表人:罗玉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龙,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在本案立案之前,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8)渝0105民初118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据此,应当将本案与(2018)渝0105民初11878号案件一并处理,本案终结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渝0105民初1187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施荣鑫
书记员盛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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