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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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1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关于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渝0105民初80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257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完全执行兑现,兑现金额为105655元,未兑现金额为本金920066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10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