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财保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220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龙海,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渝01执保140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执行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2017)渝01执保140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10×××5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600000.00元、10×××3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4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9×××3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67×××00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15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28×××8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7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柯涛
审判员张敏
代理审判员周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一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