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新恒源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德阳市新恒源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太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143号之二
申请人:德阳市新恒源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双堰村四社。
被申请人:重庆太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4幢24-1。
法定代表人:李岳臻。
被申请人:重庆隆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77号凯圣佳园1幢2-3。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
申请人德阳市新恒源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太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裕公司)、重庆隆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川0681民初21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重庆太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隆丰模具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新恒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恒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太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隆丰模具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全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