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2执恢25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周圈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沭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8)苏1322破1322破2-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沭民初字第3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山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