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161号
原告: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12栋6层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1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