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速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9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第******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上诉人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武汉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丰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