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速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速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5694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武汉速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地区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1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武汉速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