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72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地区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1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623193635。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舒钦,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速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钦其他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7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船舶、互联网银行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111.51元,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