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芙民初字第7824号
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速广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高速广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39元,减半收取5370元,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