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614号
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崇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20元减半收取21260,由原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