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11403号
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38号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773623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13号9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29403646。
法定代表人:杜渐。
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明远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