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成、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1735号 原告:**成,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13号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成诉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华软公司(甲方)与**成(乙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其中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为考核期,若考核期满时乙方通过甲方每月的考核,则按照公司规定享有正式员工待遇;若考核不通过,甲方有权在试用期范围内延长考核期或与该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岗位为财务部总经理,乙方税前月薪为19250元/月,乙方税前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99000元/年。试用期员工在考核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通过考核期后可享受年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在年终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后发放,发放当日须在职。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按照甲方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发放。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及事由:2022年8月18日,华软公司向**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你存在违纪行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决定于2022年8月18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8月18日。 三、工资情况:2020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华软公司均按19250元的岗位工资予以发放。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华软公司向**成支付应发工资总计252395元。华软公司另向**成支付2021年度应发绩效奖金101970元。 四、年休假情况:**成主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应休年休假为6.5天,已休2天(2022年共计休了4.5天年假,但其中2.5天属于2021年年休假)。**成向本院提交了华软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系统休假截图,华软公司在备注中记载:于2021年6月30日后申请使用了年假7.5天,2021年剩余年假2.5天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休完,到期清零。于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使用年假3.5天(其中包括2021年的剩余2.5天和2022年的1天)。2022年6月30日后申请使用了年假1天。至此2022年累计申请使用了2天年假。 五、仲裁请求:1.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744.81元;2.华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176547元;3.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8月1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费分别为21582.13元、46135.24元(加班工资期间为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4.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8月18日全额绩效工资67904.6元;5.华软公司支付试用期内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差额8250元;6.华软公司支付医疗报销款557.22元。 六、仲裁结果:1.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744.81元;2.华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867.7元;3.华软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868.12元;4.驳回**成的其它仲裁请求。 七、诉讼请求:1.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744.81元;2.华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652.1元;3.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8月1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8878.89元;4.华软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加班费38221.84元;5.华软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8月18日全额绩效工资68657元;6.华软公司支付试用期内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差额8250元;7.华软公司承担诉讼费。 八、其他:华软公司已向**成支付了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华软公司已经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工资744.81元,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双方对华软公司违法解除与**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华软公司是否应向**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的绩效奖金。本院认为,华软公司与**成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工资组成为月固定工资及绩效奖金,二者均为**成正常工作期间应获取的劳动报酬。虽然合同约定绩效奖金应根据年终绩效考评进行确定,但**成的离职原因在于华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华软公司在本案中应举证证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成考评情况,华软公司未能证明**成在该期间的工作情况及业绩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标准,故本院对**成主张该期间的绩效奖金予以支持。关于绩效奖金的数额,参考《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绩效奖金基数为99000元/年,本院酌情确认华软公司应向**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的绩效奖金62540.32元(99000÷12×7+99000÷12÷31×18)。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参考2021年度的年终绩效101970元,本院酌情确认2021年8月至12月的绩效奖金为42487.5元(101970元÷12×5)。参考《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绩效奖金基数为99000元/年,本院酌情确认2022年1月至7月的绩效奖为57750元(99000元÷12×7)。故**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386元[(252395元+42487.5元+57750元)÷12],华软公司应向**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930元(29386元×2.5×2),扣除华软公司已经支付的122867.7元,华软公司还需支付24062.3元(146930元-122867.7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华软公司在仲裁裁决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确认**成2022年休的4.5天年休假中有2.5天为2021年度的年休假。**成应享受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的年休假为6天,已休2天,**4天未休。故华软公司应向**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808.64元(29386元÷21.75×4×200%),扣除华软公司已经支付的3868.12元,还需支付6940.52元(10808.64元-3868.12元)。 关于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的加班费,本院认为**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加班情况,同时考虑**成的岗位性质(高级管理人员)及考勤情况(较长时间无需打卡),本院认为华软公司已经支付的固定月薪及绩效工资已经包含**成工作期间的全部工作报酬,故本院对**成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试用期内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差额。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试用期无绩效奖金,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软公司已经按月发放试用期期间的岗位工资19250元,**成要求发放试用期期间的绩效奖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4062.3元; 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的绩效奖金62540.32元; 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原告**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940.52元; 四、驳回原告**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招商华软信息有限公司承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