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20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博济***造**。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07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2.20万元。同时,被告**还应承担以42.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6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0514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材料由被执行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到庭,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湖镇凤阳路38号**湖畔**10幢803室的房地产进行了司法拍卖,2020年5月26日在第一次拍卖中以人民币98.6万元成交。俩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案件,本案参与分配受偿429897.14元。
3、本院在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对相应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0年8月20日,申请人苏州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解封,本院已裁定解除对俩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
4、经检索,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及省内其他法院未发现有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未执结案件。
5、2020年7月23日,本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社会综合治理联动中心的社区网格管理员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已达退休年龄,无稳定工作;不清楚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财产情况。
6、2020年9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5148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29897.14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5250.86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