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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训绍、李刚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710号
原告:刘训绍,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现在址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李刚,男,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华堡镇幸福里社区内
法定代表人:孟凡涛
原告刘训绍与被告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训绍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训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训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刘训绍负担。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贺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