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953号之一
原告:开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0WK7C6B。
法定代表人:张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俊毅,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95967030R。
法定代表人:陈志恒。
被告: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MJWXXT。
法定代表人:孟凡涛。
被告:李天一。
原告开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天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开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开封元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天一名下银行存款115199.48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302元、保全费1095元,由开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