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1324号
原告:阿卜力克木·***喀斯木,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窦宣身,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被告:***,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月,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阿卜力克木·***喀斯木与被告河南领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宣身、***、**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阿卜力克木·***喀斯木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力克木·***喀斯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卜力克木·***喀斯木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卜力克木·***喀斯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计740.00元,由阿卜力克木·***喀斯木负担。
审判员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热孜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