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2351号
原告:响水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城民安中路西侧建设路南侧新城华府****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响水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原告响水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响水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响水富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