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德品建材有限公司、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635号
原告:陕西德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刘xx,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品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xx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陕西德品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7961元,实际由原告陕西德品建材有限公司承担7961元。
审判员  姚倩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姚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