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0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 亮
书 记 员 白 莉
20220630135519560326204102231956032640519161060022350106432022118112200561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