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10071号之一
原告:梁XX,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李X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是从2019年后半年起至2021年7月给延安新区金圣国际项目供应沙子、水泥、石子,但延安新区金圣国际项目系案外人徐X以承包名义挂靠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建,故本案缺少必要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