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梁XX、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10071号之一 原告:梁XX,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李X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是从2019年后半年起至2021年7月给延安新区金圣国际项目供应沙子、水泥、石子,但延安新区金圣国际项目系案外人徐X以承包名义挂靠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建,故本案缺少必要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