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603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2235010643,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大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标,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子长市。
第三人:***,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子长市。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路标、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江江
书 记 员 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