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3173号之二
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家湾村路98号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进。
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武汉宏奕众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欧阳
书 记 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