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摄口街刘店村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7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不动产及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 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民初7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22)鄂0116民初79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