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475号
原告:***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219-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泓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泓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泓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1.5元,由原告***泓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