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035号
原告: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481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481号8-2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补交通知单。原告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金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