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3769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中牟县***办事处院内。
负责人:刘鸣。
被申请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东、福禄路南连邦新农大厦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88287.96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188287.96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预交诉前保全费1461.4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88287.96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尹健容
审判员 林炳辉
审判员 夏如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