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
被执行人: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营业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院内。
负责人:刘鸣。
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东、福禄路南连邦新农大厦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法。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月13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0997.0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受理费4065.76元及保全费1461.4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98.6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848.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魏永强
审判员  李柏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曾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