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208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存,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负责人:刘鸣。
被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周长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鸣,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首公司)、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饰达公司)、刘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达公司、科饰达公司、刘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8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份与刘鸣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刘鸣并没有按时将施工款支付给原告,现在房子都已经交付,但被告仍未给付欠款。华首公司将房子抵作工程款支付了其他欠款方,并未给付原告,且经查询,科达公司的公司账户已经被冻结,刘鸣的账户也已经被冻结,原告追偿无门,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首公司、科达公司、科饰达公司、刘鸣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首公司系中牟县小潘庄安置区项目的发包方,案外人河南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包方。科达公司系科饰达公司的分公司,刘鸣系科达公司的负责人。
**曾与科达公司签署《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上述项目施工洞口的复核、材料及成品工地内装卸车、工地内门窗的水平垂直运输、门窗安装和固定、玻璃安装、开启扇安装和调试、玻璃及墙体密封胶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清洁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结算方式窗户每平方31元,铝百叶每平方22元,付款方式随大合同,但**依约完工后,科达公司未能及时向**支付全部工人工资。2020年7月15日,刘鸣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路劲小潘庄门窗安装班组工人工资叁拾捌万整(¥380000.00元)欠款人:刘鸣”。后经**催要,刘鸣仅向其支付工资款10万元,剩余工资28万元未支付,双方由此酿成纠纷,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20)豫0122民初1000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科饰达公司系原告,华首公司系被告,刘鸣系第三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科饰达公司曾表示刘鸣是科饰达公司派驻项目的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科饰达公司与刘鸣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刘鸣可从工程中提成大概30%到40%。刘鸣也表示其与科饰达公司合作关系,在施工期间自负盈亏。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本案中,**为科达公司提供了劳务,科达公司应当依约向**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7月15日,经科达公司负责人**确认,仍拖欠工人工资38万元,后经**催要仅支付10万元,剩余28万元未支付,科达公司应当支付。科达公司系科饰达公司的分公司,科饰达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科达公司承担,故科达公司亦对涉案款项负有支付义务。刘鸣作为科达公司的负责人,以欠款人名义为**出具欠款凭证,且其在(2020)豫0122民初10004号中自认在施工中自负盈亏,其与科饰达公司存在身份混同情形,故本院认为刘鸣亦应当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对于**要求华首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8万元(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鸣可直接将上述应履行款项直接转入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浦发银行管城区商鼎路支行,账号62×××58);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河南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刘鸣、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梁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