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61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东、福禄路南连邦新农大厦17层1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45713A。
法定代表人周长法,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43741.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5月1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5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