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凤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海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凤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631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202909.49元、延迟履行利息1000元,原审案件受理费4344元,总计208253.4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负担了执行费30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31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