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凤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威海凤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1200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公民身证号码371081199605314816),男,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张治凤,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凤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海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

第三人: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096E),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邱卫。

原告***、***、张治凤与被告威海凤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治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继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