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民初5119号
原告:威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5元,由威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