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湘永兴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社区那沙畲区厂内部分临时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XUC4XB。
法定代表人:唐顺玉。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99267558R。
法定代表人:万立。
本院在审理广西湘永兴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湘永兴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13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2321.9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湘永兴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湘永兴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2321.9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