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214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原告***诉被告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胡建文、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424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424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华”补正为“付菊梅”。
审判员  熊国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