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华,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义宁大道帝王国际御锦城7栋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8ETUE08。
法定代表人:杨蕴红。
被告:胡建文,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清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99267558R。
法定代表人:万立。
原告***诉被告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胡建文、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熊国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