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4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华,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义宁大道帝王国际御锦城7栋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8ETUE08。
法定代表人:杨蕴红。
被告:胡建文,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清溪大道19号十一楼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99267558R。
法定代表人:万立。
原告***诉被告修水县超创广告有限公司、胡建文、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熊国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攀云